Q&A-4
Q:張先生在77年民間跟會被倒,其中會首簽具九十幾萬本票,本來約定償還期限到現在都仍沒還,經催討亦不出面.此種情形應循什麼法律途徑解決?

A:參加互助會被倒會,持有會首所簽本票,可拿該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,然後即可對其財產查封怕賣.本票權利行使期間有3年時效,若對方未為時效抗辯,則仍可聲請本票裁定,此程序較打官司簡便迅速.若對方抗辯時效消滅,則可主張拖久會款其時效有15年.其方式有二:其一為向院聲請發支付命令,其手續費用較便宜,對方若無異議,則效力與確定判決相同.如有異議,則進入訴訟階段,須補齊書狀,告其未給付會款.然後再由法院判斷,若判決確定勝訴,則可將對方財產查封拍賣.若對方倒會後即脫產,除非能證明其確實有脫產之行為,有製造假債權之行為,否則僅能就其現有財產執行.所以一發生有債務倒債之情形,要馬上向法院申請假扣押或假處分.比較麻煩的是,一般法院為此裁定,需先繳交1/3隻擔保金(因恐有查封錯誤至他方造成損失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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